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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率先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
日前,四川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据悉,这是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之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贯彻实施意见。 已买公房者不能再买经适房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腾退和回购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上市转让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 政府所建经适房按成本价销售 意见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建廉租房 面积不超50平方米 日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的30%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日期:2008年1月18日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 采编) 〖 关闭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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